江苏出台户口新规!二手房交易后新房主可申请强迁旧房主户口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6-11-08 来源:焦点新闻
经江苏省政府批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正式印发,并于今年11月1日即本月初正式施行。
江苏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解读时表示,《规定》集中体现了中央、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精神,落实推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措施,简化了诸多业务审批手续,放宽了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限制和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扩大了投靠类户口迁移范围等,更加地便民利民。
亮点一:增设“强迁”有关规定
针对当前相当数量的二手商品房交易后,房屋内登记的原户口不及时迁出,影响现所有权人迁移户口的问题,《规定》第九十六条明确: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亮点二:多项便利利民措施
(一)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提升服务水平
按照国家关于优化服务改革决策部署和“互联网+”发展战略精神,结合全省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和“微警务”建设的深入推进,为更好地满足互联网时代广大群众对警务服务的新期待。
《规定》第七条明确,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户籍档案等查明的,公民无需提交;第十一条明确,公安机关要建立互联网户籍业务服务平台,开展户口登记管理网上咨询、网上受理、预约办理、进度查询等有关业务。
(二)放宽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且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集体户。取消了原规定对单位必须“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和录(聘)用人员数量的要求。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办理户口迁移创造条件。
(三)扩大投靠类户口迁移范围
《规定》第九十八条,在保留原有市内投靠类迁移情形的基础上,增加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投靠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在保留原有市外迁入投靠类迁移情形的基础上,增加特定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军人家属的投靠情形。扩大近亲属之间投靠户口迁移范围,既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群众现实需求,也是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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