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专题

再议房地产税的概念和作用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06-10  来源: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热议的重要话题之一,这一方面反映了政府、企业和百姓对这种税收的普遍关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不少人对于这种税收的概念和作用等常识还缺乏一些必要的了解,以至出现了一些模糊的认识乃至误会,所以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适当厘清。

 

  房地产税,通常指对房地产征收的税收,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以房地产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为纳税人,以房地产的评估值或者面积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或者税额标准。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对城镇房产和土地分别征税,设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个税种。上述税收均为地方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收入。根据财税部门的统计数据计算,2011年上述2种税收的收入分别为1102.4亿元和1222.2亿元,占地方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2%和1.3%。

 

  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主要体现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环节。房地产税属于对存量财产征收的地方税,难以设想它具有宏观调控功能,也鲜见各国通过房地产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做法。虽然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度大体上全国统一,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改变房地产税的性质和作用,更不宜因此夸大房地产税的性质和作用。

 

  税收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环节,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出于税制统一、公平的考虑,在两位房主拥有的房产价值相同的情况下,不可能对其中收入比较高的人征收更多的房地产税;更不可能无论房主拥有的房产多少,一律按照其收入高低征收房地产税。至于有人说,拥有房地产多的人收入也高,必然会从其高收入中多拿钱缴纳房地产税,从而可以调节高收入,这种说法就更牵强了因为照此推论,既然高收入者的支出会涉及很多税种,那么这些税种就都可以调节高收入了。上述说法不仅违背了税收的基本理论和常识,也不符合各国税收的实际情况。

 

  各国通过税收调节个人财产差距,主要体现在财产持有和转移环节,通常采取对存量财产征收财富税、对继承的遗产征收遗产税和对赠与的财产征收赠与税的方式。在房地产税方面,鲜见各国地方政府通过高累进程度的房地产税调节个人房地产的差距,1%左右的比例税率是比较常见的。

 

  “土地财政”是近年来我国政府收支管理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姑且不论我国应当如何从体制上解决“土地财政”问题,单是从金额方面来看,全国各地政府一年收取的两万多亿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也不是两千多亿元房地产税收入可以替代的,试图将房地产税收入增加十倍以上恐怕更是天方夜谭。从发展趋势看,房地产税应当成为我国未来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之一,其收入也应当随之成为我国未来地方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是此项收入不太可能构成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外国地方税是地方财政主要来源之说也不符合事实。

 

  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总体居民收入水平不高,拥有住房不多,居民收入和住房情况差异很大,税收管理水平也不高。笔者认为,比较稳妥的办法可能是:由各地根据征税条件的成熟程度,逐步推行对居民自有自用住房征收房地产税,并对低收入居民的自有自用住房予以适当的减免税照顾。在实施步骤上,既可以考虑先从大城市起步,取得经验以后在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农村逐步推广;也可以考虑选择一些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农村同时试点,取得经验以后在同类地区逐步推广。而且,应当将此项改革与我国的地方税体系建设、整体税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和其他相关改革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减少改革的阻力,降低改革的成本。

发表评论 (理智评论文明上网,拒绝恶意谩骂)

最新留言

更多
    暂时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