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被扯到受贿而下台的政府官员不计其数,受贿金额用于情人购房的也不在少数。
今年48岁的李仲在2009年至2012年间,利用担任房山长沟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两家公司提供帮助,收受、索取600万元,其中550万元用于给女下属买房以及放贷赚利息。
近日,记者获悉,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仲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11万。
法院审理认为,李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李仲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家属积极退赃,对李仲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李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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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收受50万提供帮助
辩称:他人还款
李仲是北京人,1967年出生,大学专科文化,2008年到2013年7月任长沟镇党委书记。2013年7月26日起,任房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李仲于2014年11月6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间,李仲利用担任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北京金庭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出长沟镇项目开发清退补偿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10年,李仲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给予的50万元支票。
一审开庭时,李仲辩称樊某的50万元支票是对其的还款。
李仲称,2003年到2004年,樊某的公司对长沟镇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因公司清退补偿,李仲给樊某介绍了一个回迁楼项目,由村支书苏某与其对接。2009年,苏某告知李仲,樊某拖欠工程款,出于帮忙,李仲垫付50万,2010年樊某归还。
村支书证言:曾让其“帮遮一下”
樊某证言显示,回迁楼工程结束后,苏某曾对其说,是李仲介绍他过来搞开发,希望对李仲表示一下,让樊某给李仲50万元。后李仲打电话称着急用钱,提出直接拿一张50万元的转账支票送到他办公室。
樊某证言否认李仲曾为其垫付50万工程款,称送给李仲的钱与工程款完全没有关系。
苏某证言显示,工程款是樊某公司支付的,村里从未向李仲借钱。2014年8月,李仲曾到村里说自己用樊某50万元支票买房,被调查了,让苏某帮他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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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提供帮助索取550万元
辩称:帮人借款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间,李仲利用担任房山区长沟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水利北京第二分公司)长沟镇承包工程结算等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10年1月,李仲以帮助北京大河鸣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另行处理)借款为由,向江苏水利北京第二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某索取人民币50万元,用于杨某购买房屋;2012年3月,李仲以借款为由,向安某索取人民币500万元,指定安某将上述款项汇入杨某控制的账户,后用于放贷赚取利息。
2014年11月6日,李仲被查获归案。案发后,杨某家属主动向二中院上交人民币100万元,李仲家属主动上交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开庭时,李仲辩称,550万元是杨某向安某的借款,非其索取。李仲称,长沟镇成立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公司后,他介绍下属杨某当负责人。安某的水利公司承包的项目中,有的是通过杨某分包的。
下属证言: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安某证言称,第一次给的50万,是杨某提出想换房子,李仲问其能否拆借;第二次的500万,是李仲以急用钱为名拿的,安某汇款后查询发现,李仲提供给他的账号,系杨某姐姐所有。
杨某证言显示,其与李仲自2009年开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仲为她买房支付了50万定金,后李仲找安某索要500万,转入杨某姐姐账户,该笔钱用于放贷收息。后在被调查时,李仲曾与杨某及其姐姐商定,称钱是杨某姐姐找安某借的。
对于杨某提到的情人关系,李仲予以否认,称只是比较谈得来的上下级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