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2017年1月1日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标志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下同)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有了统一规范。日前,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细则进行了详细解读。
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行为
十类行为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实施,旨在加快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行为,依法依规惩戒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
细则中对单位失信行为作了明确界定,主要包括10类行为,分别为: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未按规定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4)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而擅自停缴的或逾期不缴;
(6)职工投诉或举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并经调查确认;
(7)单位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8)在住房公积金执法调查、稽查等活动中,单位拒不到场、拒不配合、拒不整改或有抗拒、阻挠行为;
(9)单位存在采取违规手段帮助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
(10)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失信行为。
单位失信行为实行分级认定
统一纳入全市信用管理
根据实施细则,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含未设立职工个人账户,下同)占在职职工20%以上不满40%的;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占在职职工20%以上不满40%的;单位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在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一年内发生不满5人次职工缴存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帮助个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未遂的;单位帮助个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未遂的;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较重失信行为包括: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占在职职工40%以上不满60%的;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占在职职工40%以上不满60%的;单位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在4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一年内发生5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职工缴存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在住房公积金执法调查、稽查等活动中,单位拒不到场、拒不配合和抗拒、阻挠行为的;对存在的一般失信行为采取惩戒措施时,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后,单位仍不配合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帮助个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较严重失信行为。
可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公积金中心已进行行政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占在职职工60%以上的;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占在职职工60%以上的;单位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因违法行为受到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的;或因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理的;一年内发生10人次以上职工缴存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单位帮助个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单位帮助个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据悉,市公积金中心将定期将失信缴存单位名单报送市信用中心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下,失信者将寸步难行。
多种惩戒应对失信行为多次失信按规定加重惩戒
该细则明确,对不同等级的失信行为有相应的惩戒方式。
对单位的一般失信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应当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信用提醒是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单位,进行行政指导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诚信约谈指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并敦促其在今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单位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对有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列为重点执法和稽查的对象;禁止参加住房公积金各类先进单位的评选;将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公告;向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报送失信信息。
对单位的较重失信行为,将公积金相关业务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对单位的严重失信行为,将公积金相关业务作为重点监控和检查对象等。
对出现多次不同类型的失信行为的单位,可从发现之日起,按失信行为的类型分别进行记录、定级,并按规定加重惩戒。
链接一案例分析
案例1:职工张某反映其所在公司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公积金中心依规立案处理。先后送达了《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通知书》《住房公积金限期开户登记通知书》及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法规资料,公司未在限期内回复;随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最后该公司按规定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
分析:对于上述行为,公积金中心可依据细则第九条第一款: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公积金中心已进行行政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将其认定为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并进行相应的惩戒。
案例2:职工李某在办理外地户籍离职返乡提取公积金过程中,经办柜员发现其账户中只存在一笔明细,该笔明细资金巨大,且是从外地转入。经查发现该职工所在缴存单位有多位职工存在此类情况,初步判断该单位存在协助职工骗提公积金的行为,遂把未做提取的职工公积金账户冻结,并要求该单位负责人到公积金中心解释说明。负责人承认错误,并承诺以后不会再做类似的事。
分析:对于上述行为,公积金中心可依据细则第九条第八款:单位帮助个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将其认定为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并进行相应的惩戒。
链接二相关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款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账户。
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立手续。
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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