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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纠结 购房者遇到商品房质量纠纷该怎么办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6-07-29  来源:常熟住建

       工程质量,特别是商品住宅的质量是我们老百姓最最关注的事情,当我们开开心心的拿到心仪已久的新房时,如果发现新房存在工程质量方面的缺陷,应该怎么办呢?

 
      一、业主发现质量问题时如何落实保修权利?
 
      业主在接收和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首先,应根据购房时开发单位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保修事项。属于保修内容的,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报修,由其通知开发单位或直接向开发单位提出保修要求,由开发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实施维修。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若质量缺陷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对公用部位(如楼梯、屋面、外墙、公共管线系统等),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单位)确定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对住户自用部分(住宅户内墙面、地面等),业主应自行负责。
 
   《保修办法》第十四条同时规定,在保修期内,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使用人或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二、国家对商品房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有何规定?
 
     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的缺陷,应当保修。具体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
 
    且以下项目最短保修期限应当满足: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质量保修按《住宅质量保证书》内容执行,保修期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买受人之日算起。
 
  《保修办法》第十七条同时规定了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两类情况:
    (1)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三、业主验收和使用新房时应该注意什么?
   住宅工程也是产品,业主购买住宅不仅要从质量方面考虑,也要注意接收检查和按规定使用:
   (1)接收商品房向开发单位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充分了解住宅性能、构造和质量保修事宜;
   (2)对新房进行必要的检查,如墙、地、顶面是否平整,是否有裂缝;瓷砖、抹灰是否有空鼓;窗户安装是否牢固、密封是否严密、推拉是否灵活;卫生间可采用蓄水方法检查是否有渗漏、排水系统采用冲水方法检查是否排水畅通、地面采用泼水方法检查是否排水顺畅;电气采用通电检查回路控制、接线是否正确等。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开发单位返修;
  (3)新房装修前,首先按说明书指引,注意装修层不能超荷载,不得任意打凿承重结构,不得随意拆除涉及安全防护的护栏,在墙、地、顶凿洞和钉钉时注意不破坏隐蔽的管道、线路,在防水层上铺装地面应先进行蓄水试验,无渗漏后方可施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使用家用电器应注意核对回路开关及插座的匹配容量,注意不得超负荷运行。
 
   四、进行商品房质量投诉有什么规定?
   业主如发现房屋存在的质量缺陷属于保期范围且在保修期内,应首先向建设单位(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进行报修,并取得报修凭证。若建设单位(开发商)和原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同一质量缺陷经多次维修仍影响使用的,可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投诉需提供下列资料:
  (1) 质量缺陷的图片资料;
  (2)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或购房发票复印件;
  (3)投诉人身份证(姓名须与产权证或购房发票一致)复印件;
  (4) 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下列情形不属于投诉处理范围:
  (1)匿名投诉的;
  (2)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3)投诉人因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拆迁赔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阻止市政建设及邻里建设的;
  (4)与质量缺陷相关的经济赔(补)偿、换房、退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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