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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佐:房产税调节个人财产差距作用很小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1-28  来源:新浪地产

  在国务院决定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当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解释说:国务院发布上述决定是为了落实本院同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收房产税。

 

  2009年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负责人就房产税内外统一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说:取消城市房地产税,有利于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公平税负,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有利于税收征管,强化依法治税。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9年,全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分别为803.7亿元和921.0亿元,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59521.6亿元的比重分别为1.35%和1.55%,占当年中国地方税总额5080.3亿元的比重分别为15.82%和18.13%。

 

  动向

 

  房地产税改革议论不断

 

  决策层积极而谨慎

 

  目前中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包括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内的所有税收行政法规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这些行政法规中任何条款乃至字句的修改都必须由国务院决定,任何地区都不可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自行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法规——即使是地方税法规。

 

  近来中国社会各界人士对于房地产税改革的议论很多,其中中央和省级的官方表态似乎更加引人关注:

 

  2010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答记者问时说:中国现行房产税开征于1986年,基于当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等情况,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深化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商品房市场日益活跃,改革和完善房产税制度,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从国际经验和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考虑到这项改革情况复杂,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进行试点,恢复征收房产税,积累经验以后逐步扩大到全国。这是近年来中国官方首次正式对居民住宅征收房产税问题发表比较具体的意见。

 

  同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中提出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这是一个明确而谨慎的提法。

 

  同年12月27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论述“十二五”时期的税制改革时提出重申了中共中央上述建议中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提法,论述2011年税收工作时则没有提及房地产税改革。

 

  2011年1月以来,诸多媒体持续、大量报道重庆、上海两市政府领导关于在上述两个城市开展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消息,甚至介绍了一些改革方案的细节,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同时,比较冷静的人们可能会提出下列3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第一,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是否有权自行决定实施房产税之类的税制改革?回答只能是否定的。因为,目前中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包括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内的所有税收行政法规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这些行政法规中任何条款乃至字句的修改都必须由国务院决定,任何地区都不可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自行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法规——即使是地方税法规,这种做法与大多数国家的地方税由地方管理、房地产税由市(县)管理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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