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意见》解析
2012年2月28日,市政府出台《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意见》,意见将于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该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同以往我市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办法相比,该意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新规定。
1、房屋类别。明确提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三类。
2、配置标准。对于本意见实施以后挂牌出让的住宅用地,明确物业经营用房的配置不少于4‰,对于动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为中高层、高层建筑的,经营用房不少于19‰。
3、配置要求。配置电梯的,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六层。有商业用房规划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当是商业用房,并配置在小区出入口附近沿街或沿路的一层。配置二层(含)以上的,配置在一层的面积应大于上层面积的总和。未规划商业用房的或商业用房总面积无法满足配置的,应当在小区出入口附近单独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分期开发的,应当按不低于交付使用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临时)物业服务用房。
4、建设标准。建设单位移交的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5、位置确定。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前征求物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不得擅自变更。
6、情况告知。物业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手续,物业企业接收后,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情况在小区内公告。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7、经营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服务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和经营。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情况告知并移交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在保留必要的办公场所后,将其它物业服务用房委托物业企业使用和经营。
8、收益分配。物业服务用房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中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营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单独记帐,专款专用,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9、收支公示。物业服务用房经营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非业主使用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