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6月1日起苏州市不动产登记实施新规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7-04-18  来源:中国江苏网

      6月1日起苏州市不动产登记实施新规

 
      2月24日本报率先报道的《房屋买卖,有望不查婚姻状况》一事有了最新进展。日前,苏州市国土局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6月1日起,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等,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当事人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新办法就是为了方便申请人
 
      简化不动产登记申请,就是以便民、利民为原则,简化不必要的登记流程,精简不必要的登记材料,方便申请人。
 
      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引导企业提前换领新证,二是试行特殊情形分步现场申请。
 
      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主要内容是对于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等,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当事人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这一改变,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又是规范管理的需要,”国土部门工作人员解释,具体来说,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基本原则是不动产登记,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同时,《物权法》赋予了不动产登记薄以推定的效力,即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不动产的权利类型、数量、年限等内容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为准。因此,不动产登记部门,没有权利,也不允许超越《物权法》规定的登记薄记载内容,查验当事人的婚姻状况。
 
      《条例》、《实施细则》、《操作规范》明确,除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以及婚内“加减名”需要提供婚姻证明材料外,其余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均未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也未要求查验审核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因此,不动产登记部门不能违反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只登记配偶一方,另一方需要“加名”的,可由双方当事人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增加共有人,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另外,不动产物权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不能等同于否认财产权夫妻共有的属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故即使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配偶一方的名字,仍然应当认定该不动产物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当于银行存款记载的是配偶一方的姓名,但不影响该存款是夫妻共有的属性,取款时无需双方到场,也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同样,机动车买卖、过户,也未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证明材料,查验当事人婚姻状况。
 
      地下车库、地下储藏室等不动产有了明确
 
      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确实存在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匹配,少量的还存在不兼容等问题。究其原因,这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国土部门与住建部门国标用途标准不尽一致的原因,国土部门根据土地批准用途、出让年限确定土地登记用途,住建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中住宅、商业、物业、社区用房、车库等分别确定房屋的不同用途。因此,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准确界定不动产登记用途非常迫切。准确界定不动产登记用途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分类处置”。
 
      《通知》分三大类提出了处理方法,对于登记错误的,按照规定启动更正登记程序;对于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匹配、不兼容的,应依据原始档案材料,区别不同情况,分多种类型妥善处理;对于可单独登记发证的地下车库、地下储藏室等不动产,除商住混合用地为商业配套服务的以外,在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分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
 
      根据新规,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为地下车库、地下储藏室的,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房屋用途登记为住宅,在附记栏备注:该不动产为地下车库或地下储藏室。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为住宅的,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房屋用途登记为住宅,在附记栏备注:该不动产为地下空间。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不需要公证了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需要公证前置,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国家取消了强制公证要求。“取消强制公证,减轻了广大老百姓的负担,方便了老百姓,”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坦言,这对不动产登记部门带来了不小的审查压力,为此,国土部门制定了《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转移登记操作要点》。《操作要点》细化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定继承人的认定材料进行了细化。二是为维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登记结果准确,设定了公示期,即登簿前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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