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15年度常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及有关内容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5-06-09  来源:

根据《常熟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常政发规字[2015 ]2号)相关规定,并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2015年度我市住房保障申请基本条件等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保障方式

 

(一)住房保障购房补贴;

 

(二)住房保障租房补贴。

 

申请家庭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在上述二种保障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二、申请基本条件

 

(一)住房保障购房补贴

 

1.户籍条件: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连续满5年以上;

 

2.收入条件: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105元以下;

 

3.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1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及已婚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75平方米。

 

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含离异单身)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单独申请住房保障购房补贴。

 

(二)住房保障租房补贴

 

1.户籍条件: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连续满5年以上;

 

2.收入条件: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105元以下;低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940元以下;最低收入家庭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职工家庭;

 

3.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1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75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及已婚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75平方米。

 

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含离异单身)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单独申请住房保障租房补贴。

 

三、申请时间

 

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四、申请地点

 

常熟市住房保障中心 地址:常熟市渠中路太平街金枫家园50幢(藕渠社区旁),联系电话:52923117、52923119。

 

五、申请程序

 

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家庭,凭申请家庭、申请人(含配偶)双方父母家庭及已婚子女家庭户口簿及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和上述家庭的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到常熟市住房保障中心参加预审。预审通过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到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申请手续。

 

六、申请时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家庭应提供相关证件;

 

2.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租房协议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七、其它事项

 

1.保障面积规定:申请购房补贴,保障面积为人均21平方米,家庭最高保障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实际购房面积小于保障面积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申请租房补贴,保障面积为人均21平方米,家庭最高保障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

 

2. 住房保障购房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每平方米5000元。所购房屋主房单价的50%高于或等于每平方米5000元时,以每平方米5000元计算;所购房屋主房单价的50%低于每平方米5000元时,以所购房屋主房单价的50%作为补贴标准;

 

3.购房限制:在本市范围内自行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

 

4.共有产权:(1)、新建商品房以政府补贴额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定的主房单价,计算政府所占主房面积(保留小数点后二位,下同);(2)二手房(存量房)以政府补贴额除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主房评估单价,计算政府所占主房面积;

 

5.住房保障租房补贴标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6元;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0元;最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8元。1、2人户租住小面积住房尚有困难的情况,对1、2人户家庭补贴提高发放系数,实发系数分别为补贴标准的165%、120%;市三环路外的保障家庭按上述标准的70%补贴;

 

6.年度计划保障户数:购房补贴100户、租房补贴50户;申请合格家庭多于年度计划保障户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保障对象,对未进入年度保障计划的家庭建立轮候名册,进入保障轮候。轮候期限为三年(含申请年度),超过三年的应重新申请;

 

7.申请家庭拥有汽车的不得申请本年度住房保障;

 

8.未尽事宜以《常熟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之规定为准;

 

9.常熟市住房保障网址:www.jscsfc.com/zfbz;常熟房产政务微信:csfc_gov;政务微博:http://weibo.com/cswygl;

 

10.申请受理后,由属地政府、公安、民政、房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

 

11.正在享受2013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不参加本年度租房补贴的申请。

 

特此通告

 

常熟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

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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