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府红头文件逼缴物业费是权力乱作为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11-13  来源:

      今年8月底,江苏上饶县下发《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物业服务费欠缴清理活动的通知》,对全县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在县城规划区拥有产权或租用的住宅、商业用房或共同居住房屋在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间所欠缴的物业服务费进行清理。(11月10日人民网)

 
  有一句话已经重复了数千遍了,这就是政府行政要遵循“法有授权方可为”的原则,那么,作为一个县一级政府,它哪里有权去管物业费的收缴?物业费的收缴是一种市场行为,是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和购买物业服务的业主之间的买卖关系,买主欠了卖主的钱,可以通过自己的维权渠道去维护权利,最后还有法律,用得着政府发文件吗?
 
  当然,政府的文件是发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这其实也是滥用行政权力。政府可以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等等,怎么管到公职人员物业费欠缴?而且,政府凭什么就认为,只要发生了买卖纠纷,就一定是公职人员不对,就必须强迫公职人员付款呢?而且,动不动就拿评先评优、晋级等相威胁,难道评优、晋级的考核标准可以随时变化,任意扩展?我们的干部制度真的这么随意?
 
  那么,政府难道根本不能介入物业费欠缴的问题?显然不是。政府负有社会管理的职能,当物业费欠缴成为普遍矛盾,导致许多小区没有物业管理,最终不仅损害业主的利益,也妨碍社会的和谐稳定,解决物业费欠缴的矛盾就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了。问题在于,政府应该如何管物业费。这就要求政府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而不是只靠权力去强制行政相对人。
 
  具体说,政府首先要调研物业费欠缴的原因。从根本上说,物业费欠缴的源头在于物业服务让业主不满意。虽然我们不否认少数业主有无理拒交的情况,应该确认,如果大多数业主拒交,显然属于服务的问题。因此,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改善和提高物业的服务水平。
 
  对于物业的服务没有问题,却遭遇无理拒交的问题,政府应该健全有关制度和疏通维权渠道,例如进一步规范双方合同,明确责权利以及违约责任,从而成为制约双方的依据;完善化解纠纷的调解机制,实行部门联动,可以由居委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费用,解决维权得不偿失的问题等等。同时,对于服务收费较好,但还是亏损的,政府要调查收支的合理性,必要时可经过合法程序提高物业收费标准。当然,做好这些工作是很麻烦具体的,而发出红头文件却比较简单。从这一角度看,滥发红头文件既是越权行政,也是懒政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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