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起开展保障性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贴息业务办理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4-18 来源:
据悉,从从4月20日至5月31日,常熟将开展2011年度市区保障性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贴息(以下简称贷款贴息)业务办理。此业务,旨在减轻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的资金支付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
据悉,此次贷款贴息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为符合《常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借款人所购自住住房为常熟政府定向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借款人在偿还该套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期间,未发生连续逾期3期和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行为。贷款贴息期限为2011年1月1日之前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从2011年1月开始,按月贷款贴息至2011年12月(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以后的月份不在其内);2011年1月之后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按借款人还款月起算,贷款贴息至2011年12月。贷款贴息额度为借款人在申请日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贴息额度为借款人上一年度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利息总额的50%;借款人在申请日前未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贴息额度为借款人上一年度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利息总额的40%;按规定比例计算后贴息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但借款人年度实际支付贷款利息低于500元的,按实际支付利息计算。
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材料
(一)借款人本人或代办人现场签名的《苏州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借款人公积金卡(原件1份)
(三)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属代办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五)有效银行卡(折),户名必须与借款人一致(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六)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保障性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开设办理公积金贴息业务专场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熟分中心将在常熟分中心服务大厅设立专场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贴息业务。时间为4月22日、29日,5月6日、13日。分为上午8:30-11:30和下午1:00-4:30两个时段。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困难情况,减轻住房消费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对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所支付贷款利息的贴补。
第三条 本细则在常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适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熟分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符合《常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8]93号)文件规定的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
(二)所购自住住房为常熟政府定向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三)借款人在偿还该套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期间,未发生连续逾期3期和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行为。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贴息期:
(一)贴息期限为自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的三年内,最长贴息期为三十六个月;
(二)在本细则实施之日前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贴息期可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往前追溯一年。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
(一)借款人在申请日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贴息额度为借款人上一年度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利息总额的50%;
(二)借款人在申请日前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贴息额度为借款人上一年度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利息总额的40%;
(三)按上述规定计算后贴息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但借款人年度实际支付贷款利息低于500元的,按实际支付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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