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孩子名字 离婚时不能分割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9-15 来源:
王小姐:我与丈夫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育有一子,儿子2岁时,我们夫妻商议决定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最近夫妻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决定离婚,丈夫要求分割房产,请问该处房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孙律师:你们将房子过户在儿子名下的行为视为对儿子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说明在房屋登记生效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但是现在,房屋已经过户到儿子名下,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你们离婚时,不能分割该套房产。
张小姐:我与王先生2004年结婚,婚后购得一处房产,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009年9月,王先生与唐某签订了合同,将此房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唐某,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日期及费用的承担,但我未签字,也不在场。协议签订后,唐某分三次付给王先生购房款,但房屋一直未交付。我知道王先生卖房后,坚决不同意,致使协议未能继续履行。2010年10月,唐某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我还是不同意卖房子,请问该购房协议是否有效?
孙律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说明你们夫妻双方对该房产都有处分权,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唐某并不知道您丈夫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属于善意第三人,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所以该购房协议是有效的,您丈夫需要继续履行协议,但是对于您的损失可以向您先生追讨并有权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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