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是否应当安排物业服务用房?
答:应当安排物业服务用房。2008年1月1日以后挂牌出让的住宅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七配置,并无偿提供。地上建筑物总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得少于70平方米。
问: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清物业服务费用,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内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问:业主与开发商有纠纷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该怎么办?
答:商品房买卖与物业管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任何纠纷应由开发商与业主解决,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构成对物业服务公约的违反,是一种违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履行义务,交纳物业管理费;如业主继续违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起诉业主或提出仲裁,要求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公约的义务。最后提醒住房消费者一定要分清在住房消费过程中房屋买卖关系与物业委托管理关系,出现不同的问题由不同的责任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因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就将开发商的行为与物业公司的行为混在一起。除房屋交付时存在这个问题之外,在房屋维修方面也存在这种类似的情况,希望消费者辨清责任的承担者,避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互相推诿,让应该承担责任者无法推托,以便住房消费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问:房屋的维修责任,按照哪些规定划分?
答:(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毗连部位,由相邻业主共同维修。
(二)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三)单幢房屋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
(四)单幢房屋不上人屋顶的维修,由屋顶庇护范围下的业主按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
(五)单幢房屋可上人屋顶(包括屋面和周边围护),为各层共用的,由屋顶庇护范围下各层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为若干层(户)使用的,由使用层(户)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
(六)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
属于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哪些权利?
答: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归谁所有?
答: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的归属,通过怎样的方式约定?
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问: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怎样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
答:通过招投标竞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因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公开方式,征询业主意见,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问: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问: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公共、或共有、或共用车场(库)特定空间停放汽车的收费,应怎样计收?
答:应区别物业类型、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计收。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停放服务费;用于出租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停放服务费的,从其约定,出租人负连带交纳责任。
汽车停放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物业服务合同收取。停放服务费可以按车位(库)数量计收,也可以按等级的产权面积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参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
问:房屋空置需交物业费?
市民李先生2010年10月购买了市区一套商品房,今年5月交房,因去年年底工作调动到外地,他的房屋会空置至少2年,这段时间要不要交纳物业管理费?
答:根据省物价局2010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的70%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超过70%的,从其约定。根据以上规定,业主李先生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问:居民家中失窃可否拒交物业费?
陈女士不久前家中被盗,她认为这是物业公司安防工作没做好所致,于是拒交物业费。这样做是否有理有据?
答:《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常熟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都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是,协助有关行政部门维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做好值班、巡逻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只要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认真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就有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即取得物业费。业主不能以家中失窃为理由拒交物业费,业主应当履行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拖欠、拒付。
问:因房屋漏水业主可不可拒交物业费?
王某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还不满3年,业主王某的屋顶漏水,虽多次维修,但渗漏依旧。为此,张某拒绝交物业费。
答:如果在保修期内,业主应当及时通知开发公司维修,如无法修复的应当向开发商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于不在保修期内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及《常熟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房屋的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毗连部位,由相邻业主共同维修。(二)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三)单幢房屋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四)单幢房屋不上人屋顶的维修,由屋顶庇护范围下的业主按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五)单幢房屋可上人屋顶(包括屋面和周边围护),为各层共用的,由屋顶庇护范围下各层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为若干层(户)使用的,由使用层(户)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六)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属于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业主应当根据责任范围划分进行维修,拒交物业服务费是没有理由的。
问:公共设备损坏业主可否拒交物业费?
家住某老小区6楼的业主刘先生认为单元楼的对讲系统经常出故障,3次维修未能彻底解决。因此,刘先生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管费。受其影响,不少业主也纷纷效仿,最终导致该小区的物业管理陷入僵局。
答: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拖欠、拒交,所以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条例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对于业主所提的楼宇对讲系统不能彻底解决的问题,如在保修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安装单位进行维修,对超出保修期限的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养护,对未列入物业服务合同范围的维修项目,但涉及全体业主利益,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2007年1月1日实行的《常熟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指导意见》规定,应根据相关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