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物业纠纷处理 苏州导入调节机制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30  来源:城市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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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样的物业纠纷,调解员来帮忙?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苏州市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物业纠纷调解受理范围包括:(一)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因维修资金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管理、相关区域环境卫生与公共秩序维护、物业费缴纳以及其他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二)业主大会的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其依法依授权履职中发生的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业主自行管理中发生的业主与业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三)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项目交接过程中,因物业服务用房、物业资料交接及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承接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四)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纠纷。

 

  物业纠纷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物业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受理。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以根据单位、群众的需求或纠纷排查线索主动介入调解,但不得因物业纠纷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等。

 

  (二)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物业纠纷的过程中,应当逐级调解,相互配合。对于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物业纠纷,可引导当事人向所在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级市(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人民调解组织可根据行政机关的移交开展物业纠纷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移交机关重新申请处理,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

 

  (四)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纠纷,一般在1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五)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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