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再征民意 拟立法取消行政强拆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23 来源:
二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沈岿认为,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要经过地方人大审议通过,是必要的民主化决策程序。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不能因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收费就否认这些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与广大城镇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也属于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
■关于补偿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场价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回迁户应当地或就近安置
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房屋。
沈岿说,这是首次在条例上明确“回迁”的概念,不至于说“回迁”,一下子“回迁”到很远的地方去。
停产停业损失按效益补偿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停产停业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为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增强条例可操作性,二次征求意见稿将“适当补偿”更加明确。修改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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