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再征民意 拟立法取消行政强拆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23 来源:
■关于强制搬迁
强制拆迁全部由法院裁决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排除了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解读“钉子户”必须接受法院强执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强制搬迁本身还是需要保留的,但废除行政强拆我是赞同的”。
他说,根据“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强拆的权利没有给予行政机关本身,而是要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搬迁。法院可以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违法,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即不予搬迁。但如果法院裁定予以搬迁,就可以强制执行搬迁决定,那些真正意义上的“钉子户”就必须接受这样的强制搬迁。
他还透露,法院有相当一部分同志认为取消行政强拆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最终的条例是否会有行政强拆的规定,还有待观察。
■关于征收实施机构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解读可减少强拆造成的社会矛盾
沈岿认为,按照现行条例规定,建设单元是拆迁人,能够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很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这是由长期历史条件所决定的。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将可减少拆迁实施过程中带来的社会矛盾。
■关于征收范围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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