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21  来源:

  第十二条 参保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向区外统筹区域转移手续后,可一次性提取原公积金B、C类综合保障计划在转移后的结存余额。

 

  第十三条 参保员工将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的,按《苏州工业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参保员工欠缴园区社会保险费的,在用人单位或参保员工办理补缴手续后,可办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接续及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参保员工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国家和江苏省养老保险转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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