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21  来源: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员工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园区外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办理。医疗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规定办理转移或提取。

 

  (三)失业保险关系。参保员工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同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市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办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实施前的公积金缴费部分,根据参保员工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计算应扣除的失业统筹基金,并从本人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员工因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在办理跨统筹地区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其养老账户(含养老个人账户、养老补充账户、养老统筹账户以及特殊补充账户,下同)存储额不足转移所需基金的,需由本人住房账户(含住房公积金账户,下同)及普通专户存储余额或现金补足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条 参保员工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住房公积金基金转入。参保员工将园区外住房公积金转入园区的,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甲类计划参保员工转入的住房公积金基金记入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乙类计划参保员工转入的住房公积金基金记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基金转出。参保员工将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到园区外的,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参保员工未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在办理跨统筹地区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时,其住房账户存储余额全额转出,普通专户在留足本规定实施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所需基金后的余额转出。

 

  参保员工因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在办理跨统筹地区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时,其养老账户存储额不足转移所需基金的,其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余额在补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所需基金后的余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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