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21  来源:

  第五条 参保员工在失业或灵活就业后,符合灵活就业参保条件的,可以参加园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办理转移接续。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社会保险期间被园区内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一律参加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其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办理转移接续。

 

  第六条 参保员工办理园区内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接续时,本规定实施前的公积金各账户存储余额予以保留;本规定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各账户存储余额按账户类别分别结转累计。其中参保员工从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转为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乙类计划)的,其甲类计划的养老补充账户存储额记入乙类计划的养老个人账户;甲类计划的住房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跨统筹区域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

 

  第七条 参保员工(不含在园区开设临时账户的员工)从园区行政区域外用人单位向园区内用人单位流动的,其园区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员工将园区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园区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办理。

 

  参保员工跨统筹区域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需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个人账户;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记入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统筹账户。

 

  参保员工跨统筹区域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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