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21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及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公积金A、B、C三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以下统称参保员工)。园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第二章 园区内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
第四条 参保员工在园区内用人单位之间就业流动的,其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应办理转移接续。
参加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在园区内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不得变更社会保险(公积金)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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