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区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十个配套细则通知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21 来源:
第十二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按照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分别设置缴费比例:
(一)甲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47%,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8%,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
甲类计划的住房保障基金实行浮动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缴纳,浮动缴费部分不强制征缴。住房浮动缴费比例上限为参保员工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对等缴交。住房浮动缴费比例上限标准,今后将根据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适时调整。
(二)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3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0%,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园区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对园区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适时调整,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参保员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该员工社会保险关系减少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与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征缴协议,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征收。
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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