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区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十个配套细则通知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21 来源: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员工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员工工资收入和缴费比例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本条前款规定的参保员工工资收入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按照该单位上月(或上年度)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月(或当年度)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按照江苏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员工工资收入超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参保员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参保员工工资收入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每年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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