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苏园区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十个配套细则通知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21  来源:

  第四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园区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其中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手续时,应当先缴清社会保险费。

 

  园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员工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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