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区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十个配套细则通知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21 来源: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处罚:
(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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