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区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十个配套细则通知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21 来源:
第二十七条 园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三)涉及举报人和投诉人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等行为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员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员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员工也可以向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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