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苏园区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十个配套细则通知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21  来源: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各有关单位:

 

  现将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等十个社会保险(公积金)配套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包括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住房基金,下同)的征收、缴纳以及基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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