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市区委托提取留存额的通知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5-19  来源:
苏房金〔2009〕20号

    市中心各科,各承办银行:


    为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资金运用率,减轻职工还贷负担,并促进规范“还贷提取”业务管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现对职工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下称委托提取)的留存额作如下调整:


    1、对选择委托提取方式还贷的职工,其个人帐户规定留存额从现行的10个月调整为1个月,留存额按职工提取时最近的月缴存额确定。


    2、为便于职工提取调整前积累的余额,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采取统一提取、自动划款的方法进行。具体为:对文件出台前已选择委托提取方式还贷的,于2009年3月18日一次性自动提取规定留存额以上的余额;对文件出台后选择委托提取方式还贷的,在职工签订还贷委托协议的次月18日一次性自动提取其规定留存额以上的余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在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银行转入职工指定的还贷银行卡中。


    3、对选择现金提取方式还贷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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