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5-19 来源:
苏房金〔2008〕111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各承办银行:
为使住房公积金更好地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减轻职工购房压力,现对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下称“购房提取”)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取消须凭付清房款的全额发票方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将办理“购房提取”的时段放宽到首付房款之后。
职工可凭首付房款至付清房款期间的任何一张《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理“购房提取”,提取所需其他证明材料和要求不变。提取次数仍执行一次购房行为办理一次提取。
本通知自二00九年一月四日起执行。还贷提取及其他提取业务仍执行原规定。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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