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规程(试行)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5-19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缴存业务规程。
一、缴存范围
凡在大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营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必须缴存公积金。
二、缴存登记
㈠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市公积金中心或所辖分中心、管理部,下同)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登记表》(表一)并加盖单位章;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并将登记内容输入计算机,在登记表上填注缴存登记单位的公积金代码和 加盖审核章。
㈡单位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登记表》以及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表二)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下称承办银行)所属业务经办网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三、缴存
㈠有关规定
1、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不跨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公积 金汇缴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承办银行开设的专户内,由承办银行计入职工个人帐户。
公积金自存入个人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2、缴存公积金的工资收入(工资总额,下同)基数计算按统计局的口径执行。
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存比例。
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3、新参加(调入)工作的职工缴存
⑴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和增加缴存公积金(即新职工住房补贴)的工资收入基数计算口径同上。缴存比例按文件规定执行。
⑵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公积金,其缴存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本人当月工资收入计算。工资收入口径同上。
⑶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公积金,其缴存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收入口径计算。
㈡缴存程序
1、单位到承办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表三);
2、单位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支票(现金)到承办银行办理缴存手续;
3、缴存手续办结后,单位凭《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第一联入帐;
4、单位有职工新增或调入、启封或补交、销户、调出、封存等情况的,在缴存时除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外,还应向承办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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